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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汽车租赁的提案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已有2位人大代表拟在今年人大提出关于汽车租赁立法的提案。其中左延安代表议案对汽车租赁法规内容提出的要求,正是全国汽车租赁行业迫切期待的。

一、江淮汽车董事长左延安

(原文题目:关于尽快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的议案2010年03月03日搜狐汽车)

  案由分析:

  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壮大,消费者用车需求迅猛增加,但相当部分的消费者购买能力却跟不上需求的增长速度。在急需用车的时候,租车便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于是汽车租赁行业从无到有不断扩大规模,但是与汽车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造成汽车租赁行业存在法律空白。

具体表现在:

  一、在租车法律关系中,汽车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租车风险。如果出租的汽车被骗子抵押了,只能自己再掏钱买回来;如果租车人不缴交通罚款,只能由租赁公司垫付。

  二、承租人租车成本高,对租车积极性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适用,故租赁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采取制定苛刻租赁合同的方法,要求承租人必须是本地人,租车时必须带全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户口本,留下多个联系电话,必须预交高额押金等方法来预防或者是降低风险。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也会对汽车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以调整汽车租赁法律关系。目前,汽车租赁合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汽车租赁不同于其他一般租赁,车辆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其他租赁形式,例如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事故,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车辆租赁过程中由于承租人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交纳罚款,那么最终为罚款买单的还是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将车辆抵押,而自己又无能力偿还,那么最终还是会由出租人将车赎回来。

  四、不利于出租人的合法经营和承租人便捷的租用车辆。为保障自身利益,降低风险,出租人必然会对承租人租车规定苛刻的租赁条件,而承租人急需用车不得不被迫接受,而造成承租人的心理失衡,对自己高价租来的汽车粗放使用,这往往导致汽车出租业贸易成本的上升,进而影响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

  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对出租车辆产生的事故承担责任的限度;

  二、出租人应当有权利将承租人非法抵押的车辆无偿收回;

  三、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车辆的违规罚款具有免交的权利,罚款应当由承租人直接交纳;

  四、出租人应当对因出租车辆的性能安全引发的事故承担责任,出租人应当保障车辆各项性能满足正常使用,并承担交车前的检查义务;

  五、承租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车辆的义务;

  六、对租赁车辆做专门的标识禁止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

  七、出租人、承租人责任承担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归责原则。

二、新光控股董事长周晓光

搜狐财经讯(2010.3.3)在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搜狐财经独家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董事长周晓光拟在2010年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提出的30个议案,其中关于制定《汽车租赁法》的议案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自驾游、短期公司用车等需求量大幅增加,汽车租赁业务迅猛成长。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汽车租赁企业1000多家,租赁运营车辆保有量超过50000辆。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但由于历史局限性,该规定未能就汽车租赁业的性质进行科学的界定,使得一些地方将其与出租车同类管理,有的与长途客运同类管理,有的由货运部门管理。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因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导致汽车租赁市场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整个汽车租赁行业进入了“盲目发展、真空管理”的状态。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交通部门把守市场准入关,无法监管租赁企业和租赁车的经营行为,导致违规从事运输经营的问题非常突出。如非法运营者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份所谓的由服务对象聘用该驾驶员的劳动合同(而实际上该司机是车辆所有者或由其指派的),就可以从事运输经营。而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与承租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很大,因此一般无法认定涉嫌非法运营。这种现象也集中表现在客运经营上,对合法的客运经营者尤其是出租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造成了较大冲击,也增加了管理部门打击“黑车”的取证难度。法律的缺失使得诸如车辆的异地运营、汽车租赁联网运营等难以实际操作;一旦承租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法院一般都从维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使得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当承租人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处理只认车主,而租赁公司索赔很难,致使经营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汽车租赁法》已迫在眉睫。

  在制定和出台《汽车租赁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点:

  1、《汽车租赁法》应全面系统地对汽车租赁市场的准入、经营行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牌证管理、服务监督等做出规定,调整汽车租赁业务作为社会服务业与道路运输业等各方面的关系,促进汽车租赁方式与其它运输方式公平有序竞争、协调发展。

  2、采取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在《汽车租赁法》中充分明确全国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各地方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权责,通过协会在行业内部建立自律机制,对汽车租赁的价格制定、汽车保险、风险承担合理性等进行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以促进这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的监督管理,在《汽车租赁法》中明确规定发放统一的租赁汽车证明,所有租赁汽车都必须携带这一证明,以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

  4、在《汽车租赁法》中对汽车租赁合同进行规范,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清楚界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5、对车辆的异地运营、租赁联网运营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租赁汽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进行界定,只要租赁公司提供的汽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营规范,在租赁汽车承租给承租人后,由承租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主体应是承租人。

6、为了减少和杜绝汽车骗租事件的发生,保障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可考虑在业内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租车者进行堵截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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